师大政发﹝200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用于经营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学校占有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聘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专家成立咨询小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支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行使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并提出建议方案的职能。 (二)代表学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资产属性,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 (三)代表学校对涉及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动、处置等事宜进行监督,对涉及到房产、地产权属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对职能部门出台的各项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审议和指导。 (四)代表学校对涉及到大额货币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簿籍及产权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三)调查研究学校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评估、经营等事项的核准或报批手续; (四)负责并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按照规定,确保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学校公有房屋的分配、调整;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管理工作;协助完成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第八条 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受委托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制定相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受委托职能部门的范围及具体职责另文下发。 第九条 各学院及部处级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有关具体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建立与学校相对应的资产帐,并及时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网络、广播电视、各种学报由各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管理。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要发挥资产使用效率,注重投入与产出,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不合理占用的学校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予以调剂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资产的数量按照核定标准配置,超出学校核定的标准部分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并严格规范报批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分管国有资产的领导离任时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管理人员离开时要进行资产清理和办理交接手续;各类人员调动前必须清还使用的物资设备等资产。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时,其名下资产一般不随人事关系发生变动,由原资产申购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调离学校或离退休时,必须向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时、完整清还使用或借用的学校资产(包括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利的管理,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标识)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校的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用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和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做好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校资产产权管理,建立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及学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并建立相关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技术资料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单位要求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对管理、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及时登记入帐,杜绝帐外资产存在。认真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将清查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两年组织一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全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时,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四十条 委托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汇编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等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等;情节严重,造成学校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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