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公房分类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公房资源配置管理实施意见》(师大党发〔2014〕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公类用房应遵循基本适用、严格标准、突出简朴的原则;教学类用房应遵循合理使用、突出效率的原则;科研类用房应体现激励、突出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国资处是办公类用房的分类管理部门,教务处是教学类用房的分类管理部门,社科处、科技处、人事处及学科办是科研类用房的分类管理部门。分类管理部门负责该类用房的统一调配、审核和备案,各使用单位负责该类用房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专业学院、管理型学院、校管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及机关、业务服务单位。
第二章 办公类用房配置
第五条 办公类用房是指全校各专业学院、管理型学院及机关、业务服务单位所使用的各种管理服务型用房。机关、业务服务单位及管理型学院的办公类用房包括:办公室、专项辅助用房、共享类用房;专业学院的办公类用房包括:办公室、教研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库房、活动室等。
第六条 机关、业务服务单位及管理型学院办公类用房配置标准:
(一)机关、业务服务单位及管理型学院办公室面积按在岗人数人均8㎡的标准进行总量配置,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二)档案室、保密室等专项辅助用房,申请单位可根据工作职责向国资处申请,由国资处审核批准。
(三)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会客室、谈话室等实行共享,不列入单位办公用房总量。
(四)机关处室、业务服务单位及管理型学院中具有常态窗口服务功能的内设机构,按1:1的比例另行配置等量的活动空间用于服务师生。
第七条 专业学院办公类用房配置标准:
(一)专业学院办公类用房按基础面积400㎡+折合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数×0.2㎡整体核算切块配置给各学院,对承担全校性公共课的学院在办公类用房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用房。
(二)专业学院办公类用房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优先保障专业教师教研、导学、备课、休息等功能用房。党政管理人员办公室面积原则上按照在岗在编人数人均不超过10㎡核算,日常直接服务于师生的内设机构可按1:1的比例另行配置等量的师生活动空间。
(三)学院原有图书资料室或图书分馆原则上不再继续保留,其图书资料全部归集学校图书馆以实现全校共享,目前所用房屋全部纳入学校统调;经学校批准同意建设的学科特色资料室按科研类用房管理,所需房屋一律从学校配置给学院的科研类学科建设用房或办公类用房中解决。
第三章 教学类用房配置
第八条 教学类用房是指依据学生培养方案,用于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的各种用房,包括通用教室与教学机房、专业教室及教学实验室。
第九条 教学类用房分类考核标准。
按照学年综合平均利用率不低于60%作为全校教学类用房整体的考核标准。根据教学房屋用途及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各单位教学类用房使用效益考核标准。
(一)通用教室与教学机房
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机房等全校共享教学类用房由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实现全校共享,原则上其它单位不再保留和新建此类教学资源。
1.此类教学用房以房屋利用率和座位利用率作为使用效益的考核重点及增减配置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此类用房在完成各层次学生(学员)的课堂教学、机房实验、有计划的课堂教学延伸练习、各类考试、校院组织的师生(学员)培训等教育活动中发挥的使用效益。
2.教学功能相同的房屋,每学年平均每间房的利用率不低于70%,即每学年平均每间房的使用学时不低于952学时。
3.教学功能相同的房屋,每学年平均每间房的座位利用率不低于75%。
(二)专业教室
教学功能相同的专业教室规划建设在一个专业学院,由该学院负责日常管理与调配使用,最大限度满足本学院及其它单位教学使用,以实现全校共享。原则上对于可全校共享、使用率较低的专业教室其它学院不再保留和新建。
1.专业教室主要包括画室、设计室、琴房、表演教室、形体训练室、录播教室等。该类教学用房以房屋利用率和座位利用率作为使用效益的考核重点及增减配置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此类用房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有计划的课堂教学延伸练习、有计划的实训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活动中发挥的使用效益。
2.教学功能相同的房屋,每学年平均每间房的利用率不低于60%,即每学年平均每间房的使用学时不低于816学时。
3.教学功能相同的房屋,每学年平均每间房的座位利用率不低于75%。
(三)教学实验室
实验教学功能相同的实验室规划建设在一个专业学院,由该学院负责日常管理与调配使用,最大限度满足本学院及其它单位教学使用,以实现全校共享。原则上对于可全校共享、使用率较低的同类实验室其它学院不再保留和新建。
1.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等教学实验室以房屋利用率和仪器设备利用率作为使用效益的考核重点及增减配置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实验用房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有计划的实验室开放项目、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纳入专业实践教学方案的其它实践教学活动任务方面发挥的使用效益。
2.每学年平均每间实验室的利用率不低于50%,即每学年平均每间实验室的使用学时不低于600学时。
3.依据学生培养方案开设的实验项目,仪器设备学年平均利用率不低于70%。
第十条教学类用房以学年平均利用率作为各单位增减配置依据,当学年平均利用率超过85%时,可向教务处提出增加教学类用房的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用房增配。当学年平均利用率低于规定下限时,学校通过增加教学任务或核减教学类用房量的办法,确保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各类研究生培养所需教学用房全部纳入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所管理的教学类或科研类用房内解决。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增加配置40㎡专用教学研讨室,由相关学院负责日常使用管理;承担MBA、MPA教育任务的学院各配置不小于100㎡专用教室,由学院用于安排MBA、MPA教学任务,空余时间安排学院其它专业教学任务。
第四章 科研类用房配置
第十二条 科研类用房是指各类科研平台、科研机构及专用于从事学术活动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
第十三条 科研类用房分为:科研机构办公用房、科研平台用房、公共测试平台用房、重点学科用房、高端人才用房、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计划用房、科研项目用房、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科研启动用房八类。
(一)科研机构办公用房是指校管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和秘书处设在我校的全国或天津市一级学会的办公用房;
(二)科研平台用房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科研用房;
(三)公共测试平台用房是指学校公共大型测试仪器用房;
(四)重点学科平台用房是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用房;
(五)高端人才用房是指我校具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者的专家、教授工作用房;
(六)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计划用房是指具有博士学位的新入职青年教师,提出科研计划并获得学校审批立项的科研用房;
(七)科研项目用房是指获批国家科研项目或确需房屋资源的理工科省部级科研项目用房,各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所属人员获批的科研项目用房不包括在内。
(八)引进高端人才及其团队科研启动用房是指引进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杰青、国家千人等高端人才及其团队的科研启动用房。
第十四条 科研类用房实行固定配置、动态分配、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各使用单位负责科研用房的日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类用房除校管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办公用房外,一律收取资源调节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元。资源调节费由国资处对各学院整体核算,年初由财务处从与各类科研用房相对应经费中扣除,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校管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内容自行制订内部科研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校管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的办公用房配置面积200㎡。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在我校的全国或天津市一级学会配置20㎡工作用房。
第十九条 文科配置标准
(一)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用房配置面积800㎡;
(二)天津市教委认定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用房配置200㎡;
(三)承担国家级纵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机构或负责人配置科研用房一般不超过20㎡。
第二十条 理科配置标准
(一)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用房配置3000㎡;
(二)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天津市工程中心用房配置1000㎡;
(三)公共测试平台的配置面积,经由学校相关部门对公共大型测试仪器认定后,确定相关单位公共测试仪器用房配置面积;
(四)承担国家级纵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机构或负责人配置科研用房一般不超过50㎡;确需用房的省部级纵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配置科研用房一般不超过30㎡。
第二十一条 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项目用房配置标准
为激励青年教师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新入职青年教师提出的优秀科研计划书经学校审批后,三年内可申请不超过15㎡(文科)或20㎡(理科)的科研用房。
第二十二条 学科用房配置标准
学校为重点学科配置学科建设工作用房:国家级重点学科配置100㎡,省部级重点学科配置80㎡,省部级重点培育学科配置50㎡。
第二十三条 高端人才用房配置标准
学校为高端人才配备专用工作室,国家级高端人才配置20㎡/人,省部级高端人才配置15㎡/人。为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进站博士后人员配备专用科研工作室,标准为30㎡/站。
第二十四条 引进高端人才及其团队科研启动用房配置标准
引进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杰青、国家千人等高端人才及其团队的科研启动用房视具体情况而定,三年后进行考核并纳入相应科研用房体系重新予以配置。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办公用房、科研平台用房、科研项目用房、学会秘书处用房、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计划用房,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用房申请,填写科研用房申请表,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共测试平台用房由所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由国资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经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端人才工作用房,引进高端人才及其团队科研启动
房以及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用房,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用房由所在单位向学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平台用房均根据各级管理部门评估结果按相关规定配置,凡出现等级变化均按规定进行配置调整。
第三十条 公共测试平台用房,如部分发生用房类型变更,其变更部分将按规定进行配置调整。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用房期限为项目规定的执行期限,理科项目确需延长用房时间的可增加一年,横向课题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用房到期后两个月内应退出所用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如项目批准延期,科研人员应在科研用房使用期结束前十天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用房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则收回所用房屋。
第三十二条 其他科研类用房情况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报并相应进行调整。
第五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公房的配置经各分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国资处,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公房资源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的使用状态。如遇到承担任务发生较大变化或出现特殊需要而必须调整公房数量、功能、布局时,由使用单位向分类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类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资处,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调整。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用各类公房应具体明确每间房屋的使用功能并将方案报分类管理部门批准,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各类公房,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和拆改修缮,房屋用途变更必须经分类管理部门审核报国资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类房屋如需改造修缮须经后勤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立项。
第三十七条 如需调整的用房面积超过该类公房面积在全校用房总量比例时,应由分类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公房的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各类公房的钥匙备用管理机制,承担对所用各类公房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配置标准面积为可有效使用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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