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遵循租借效益、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长期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土地及水面、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学校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能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功能、用途。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和利益最大化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在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和利益最大化前提下,明确学校可以获得其它利益回报,将国有资产无偿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和审定,根据类别确定委托管理部门,并确保学校资产的收益;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并依法履行相关协议条款。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一般应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委托管理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程序执行,批准后方可实施。委托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由委托管理部门起草签订,签订前应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确认。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实现的收益全部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给予委托管理部门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经费和维修维护经费,保证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监督,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要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学校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签订了出租出借协议的单位,要对有关项目认真进行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是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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