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8】9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凡在学校设有固定资产账、产权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前提下发生故障需进行的维修。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当本着厉行节约、效益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分出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实施。 第四条 维修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1.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做好维修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的前提条件; 2.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尽量以校内维修为主,要充分调动各单位有维修技能和专长的人员的积极性,有关零配件费、人工费用可适当从设备维修费列支。在校内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经设备所在单位领导和国资处同意,可将仪器设备送校外维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承担; 3.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所有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按照“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 4. 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提出维修申请的同时须提供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效益情况说明; 5.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 6. 对于违反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7.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条 维修程序 1.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登记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维修方式,并与申报单位共同商定维修方案;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 3.仪器设备修好后,申报单位应及时验收,并认真如实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登记。 第六条 维修经费的管理 1. 学校设仪器设备维修费专项帐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2. 维修费用原则上采取学校和申报单位共同承担的方式。但对于承担全校公共教学任务的仪器设备及年使用机时超过800 小时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学校给予全额支付;对申请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开放基金支持的,参照《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 用在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维修费从该项目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正常维修规定执行; 4. 消耗材料及易损件的更换和增添,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5. 对外有偿使用的仪器设备,学校将适当增加使用单位承担的比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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