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用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及水面、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短期提供服务的固定资产;有偿服务是指在实施内部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对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被管理者和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的过程。 第三条 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校内单位利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有偿服务项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凡是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的校内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有偿服务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一)立项审批 校内单位申请设立有偿服务项目,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理由、标准、执行期限等。同时,还应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规、政策等)。立项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登记 立项申请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为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立项单位凭批准的立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收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及其内容。 (三)财务管理 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设立“小金库”。 (四)资金使用 立项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按照管理服务和资产维护实际发生的数额或比例划归立项单位支配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相关经济政策及项目实际内容在批准立项时确定收入分配额度。立项单位应将所得收入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该项资产维护及完整性的支出。 (五)项目续期或撤销 立项单位实施的有偿服务项目期满,须提前10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续期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立项单位终止或提前撤销项目,须提前20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撤销项目的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收费项目进行检查时,各立项单位须主动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追究。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目前进行的有偿服务项目应履行备案手续,未有明确期限的项目执行到2011年8月31日;未经学校批准的有偿服务项目须清理撤销或按本办法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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