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 津科基[2003]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批准实验室的认定、整改和撤消; 4、聘任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5、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已建成运行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6、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要求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负责向科技部、教育部推荐; 7、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科委和市教委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认定、建设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市科委基础处、市教委科研处。 第七条 有关委、局、院、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的行政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业(或部门)拟建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实验室的认定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落实。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办公室做好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4、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九条 领导小组委托市科委、市教委根据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出实验室建设的计划,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 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2、人才队伍: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且一般由列入国家级或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中的高层次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或国家级和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外的专家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实验室依托学科要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在读博、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0人。 3、硬件建设: 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4、科研能力: 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年。 实验室近3年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45篇以上(一部科技专著视同为五篇论文,一项授权发明专利视同为3篇论文),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市级科技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要有一定数量的论文被SCI、EI检索或被他人正面引用。 5、运行管理: 实验室依托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6、支持与投入: 近三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经局级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一式五份,加盖依托单位和局级部门的公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局级部门推荐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各实验室要进行汇报和答辩。 3、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室,报领导小组审批。 4、以市科委、市教委名义正式下达批复并授牌。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特别鼓励吸引企业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教委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通过安排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等,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基础性和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为天津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技术原创性研究成果,获取知识产权; 4、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动态,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科技咨询建议; 5、结合项目研究,吸引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培养、引进、造就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 6、实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提高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7、提供社会公益性等其它科技服务。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领导小组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必要时,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领导小组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人员实行内部聘任制,专兼结合,依托单位保证至少1名专职编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其经费以自筹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认定批准后,实行市级重点实验室资质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实验室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考核采取量化方式,达不到考核指标者视为考核不合格,领导小组将对实验室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自动丧失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予以摘牌。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达不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自动按不合格处理: 1、实验室主任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出国半年以上或调离工作者; 2、学术委员会一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起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者; 3、依托学科丧失市级重点学科资格者; 4、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不支持,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研究工作者; 5、实验室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增添新人者; 6、在一年内承担市级以上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实到经费低于20万元者; 7、一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低于10篇者; 8、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矛盾突出,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诈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领导小组每三年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对于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者,按评估不合格处理。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通过考核和评估的实验室,符合国家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旦被批准,实验室依托单位可以推荐新的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优先替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认定和考核基本条件,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以前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经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负责解释与修改。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